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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民终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马海江、郎玉兴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海江,郎玉兴,李建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海江,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隆尧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郎玉兴,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隆尧县。委托代理人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建忠,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址平乡县。委托代理人孙云卫,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海江、郎玉兴因与被上诉人李建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海江、郎玉兴的委托代理人李君山,被上诉人李建忠及委托代理人孙云卫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李建忠拉走的提升架归谁所有,提升架的型号和价值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上诉人马海江、郎玉兴。审 判 长  魏如奇代理审判员  冯孟群代理审判员  杜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