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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执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代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琼,黄坤,随州市随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03执保51号申请执行人代琼。被执行人黄坤。被执行人随州市随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新型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黄坤,经理。申请执行人代琼与被执行人黄坤、随州市随通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询并冻结被告在各商业银行存款230万元或依法冻结被告在东风汽车变速箱有限公司的货款230万元。并自愿用其所有的商品房提供担保。如果查封错误申请执行人代琼愿意承担全部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代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无可供保全财产,不予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的效力维持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后 浩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宗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