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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裁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国平与被执行人刘佳豪、何长玲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国平,刘佳豪,何长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裁704号申请执行人戴国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佳豪,男,汉族。被执行人何长玲(系刘佳豪配偶),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戴国平与被执行人刘佳豪、何长玲借款纠纷一案,2014年3月17日我院作出的(2013)莲民初第012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国平于2016年3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支付2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不在原址居住。我院依法查找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的(2015)陕0104执70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李旭旭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佩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