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边锋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日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边锋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日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4执91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边锋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科技园区。被执行人上海日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上列当事人间(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25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950元。经查,除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3468.77元,本院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边锋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依据(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云龙审 判 员 吴建良代理审判员 宋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