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海渤与许彦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渤,许彦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843号原告刘海渤,农民。��告许彦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渤诉被告许彦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海渤承担。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津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