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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海渤与许彦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渤,许彦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843号原告刘海渤,农民。��告许彦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渤诉被告许彦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海渤承担。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津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