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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沙建光诉沈阳铁道吉林市铁淞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子童,许文野,王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281号原告:高子童,女,198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龙委托代理人:郭虹序,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文野,男,197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王海峰,男,198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子童诉被告许文野、王海峰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高子童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子童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子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825.00元,由原告高子童负担。审 判 长  黄 鹏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崔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