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王少军与王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军,王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510号原告王少军,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田珈福,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伟,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王少军与被告王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少军以“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请求,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军撤回对被告王国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少军负担。审判员 王志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