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王焕昌、冯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王焕昌,冯明军,王建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3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尹付海,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生,公司员工。被告王焕昌,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被告冯明军,男,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被告王建立,男,1957年6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被告王焕昌、冯明军、王建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对王焕昌、冯明军、王建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昊杰代理审判员 樊俊晓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少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