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锐诉祝志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锐,祝志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501号原告张锐,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祝志军,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锐与被告祝志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祝志军个人基本情况及住址不详,即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张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化军审 判 员 王劲松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寇亚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