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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锐诉祝志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锐,祝志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501号原告张锐,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祝志军,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锐与被告祝志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祝志军个人基本情况及住址不详,即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张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化军审 判 员  王劲松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寇亚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