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郑森森、陈丽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森森,陈丽云,郑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郑森森。被执行人陈丽云。被执行人郑永超。申请执行人郑森森与被执行人陈丽云、郑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416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丽云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5000元及利息。本案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1月13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产权登记。2016年1月12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1月6日,本院向浙江省分安厅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予以曝光。执行中,陈丽云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布控。因被执行人郑永超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关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6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拘留决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