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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冰与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冰,李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03民初145号原告:李冰,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李晓东,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原告李冰与被告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云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冰、被告李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冰起诉称:我与被告李晓东系同学关系。2009年起被告李晓东开始向我借款,有时借2万元、有时借5万元,本金按约定期限基本已还清;从2013年开始又向我借款累计至2014年10月30日借款本金为26万元,约定利息月息3分;每次借款均有借条,含利息共计欠33万元。逾期后多次向李晓东催要,被告均以无钱偿还为由拖欠。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晓东立即偿还借款本息3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李晓东辩称:向原告李冰借款是事实。对原告的诉求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冰与被告李晓东系同学关系。2009年李晓东开始向李冰借款,每次2万元、5万元,利息约定月息2分,本金已还清。2014年5月4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李晓东又向李冰借款四笔,立有欠条四张,利息约定月息3分,欠条内含利息合计33万元。2014年12月1日借款逾期后,李冰多次向李晓东索要借款无果,遂诉讼至本院,要求被告李晓东先偿还部分借款。诉讼中双方因还款时间无法确定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借款借条四张。本院认为,原告李冰提供被告李晓东借款借条,可以证实被告李晓东向原告李冰借款的事实。被告李晓东对借款本息截止2014年12月1日前欠借款本息33万元数额无异议,同意逐步还款,双方只是对还款时间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债务应当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东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冰借款本息33万元,并给付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期间的欠款33万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李晓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云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霍俞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