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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与浙江圣手针织有限公司、金厚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浙江圣手针织有限公司,金厚仙,方叶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4民初51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76号。法定代表人:于秋红,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詹嘉俊,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系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庆渭,男,1969年3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系该支行风险经理。被告:浙江圣手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池淮镇直岗工业功能区11号。法定代表人:金厚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金厚仙,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方叶新,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与被告浙江圣手针织有限公司、金厚仙、方叶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圣手针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8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1月21日为76280.28元,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2、原告对被告圣手针织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开化县池淮镇直岗工业功能区11号的工业厂房置变现后的价款在金额11830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金厚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方叶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予以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詹嘉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浙江圣手针织有限公司、金厚仙、方叶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圣手针织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XT6874009250201505)一份,合同约定在2015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被告圣手针织公司与原告发生的金额在11830000.00元以内的债务,由被告圣手针织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权属圣手针织公司开化县池淮镇直岗工业功能区11号的工业厂房及土地使用权)。2015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金厚仙、方叶新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编号:XT687400999201505)一份,合同约定在2015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被告圣手针织公司与原告发生的金额在11830000.00元以内的债务,由被告金厚仙、方叶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1月22日,原告��被告圣手针织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XT6874001230201505),合同约定被告浙江圣手针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8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26日至2016年1月25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28%,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账户之日起计算,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被告浙江圣手针织有限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告浙江圣手针织有限公司发放580万元贷款。根据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一法定义务,原告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合同项下到期的债务本金、利息和费用并且行使担保权利。现被告圣手针织公司贷款本金已逾期并��欠利息,截止2016年1月21日。被告圣手针织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5800000.00元,借款利息76280.28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圣手针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借款本金58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1月21日利息为76280.28元,其余利息从2016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付)。二、原告对被告圣手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开化县池淮镇直岗工业功能区11号的工业厂房变现后的价款在1183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金厚仙、方叶新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934元,减半收取26467元,由被告浙江圣手针织有限公司、金厚仙、方叶新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汪伟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