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苏民政与苏建辉、杨文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民政,苏建辉,杨文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苏民政,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苏建辉,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杨文振,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34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苏建辉、杨文振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用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苏建辉、杨文振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建辉、杨文振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