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3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杨春海与何廷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海,何廷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3民初216号原告杨春海,农民。被告何廷翠,农民。原告杨春海与被告何廷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盘家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立师和人民陪审员杨如富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何世昭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在起诉时应当预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向其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后,原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杨春海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杨春海仍不预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盘家辉代理审判员 黄立师人民陪审员 杨如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世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