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04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岳某、毛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岳某,毛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375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咸阳市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某,男,汉族。被告毛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袁某某诉岳某、毛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袁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常康代审 判员  赵斌人民陪审员  李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