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岳某、毛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岳某,毛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4民初375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咸阳市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某,男,汉族。被告毛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袁某某诉岳某、毛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袁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常康代审 判员 赵斌人民陪审员 李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