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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6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382号原告孙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章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