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6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382号原告孙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章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