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小四与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45号原告王小四,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爱军,曲阳县恒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恒山中路。法定代表人韩龙春,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章,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四与被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四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淑箐审 判 员 牛惠林人民陪审员 穆宇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亚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