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3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民初790号原告:毛某某。委托代理人:朱国韬,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小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琲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