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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民初790号原告:毛某某。委托代理人:朱国韬,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小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琲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