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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龙神酷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龙神酷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290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29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龙神酷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原告上海龙神酷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上海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人民币54.2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534.7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唐伟鸣审判员沈文轩二O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唐伟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