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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刑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利伟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利伟,刘×1,刘×3,刘×4,刘×5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刑终2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利伟,男,41岁(1974年6月11日出生);1994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1996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6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9日被羁押,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杨大飞,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苏敦池,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1,男,69岁(1947年1月24日出生);系被害人刘×2之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3,女,68岁(1948年2月9日出生);系被害人刘×2之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4,女,8岁(2007年9月20日出生);系被害人刘×2之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5,女,38岁(1978年3月19日出生);系被害人刘×2之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利伟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1、刘×3、刘×4、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三中刑初字第008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张利伟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利伟,听取张利伟的辩护人杨大飞、苏敦池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5月9日1时许,张利伟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军庄14楼1门401号其家中,因故与被害人刘×2(男,殁年37岁)发生争执。其间,张利伟持刀刺扎刘×2腹部,刺破刘×2腹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利伟作案后于当日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张利伟的犯罪行为确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1、刘×3、刘×4、王×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在审理期间,张利伟的亲属代其交纳了赔偿款。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物证照片、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张利伟的供述与辩解及案款收据证明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户籍证明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张利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张利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张利伟作案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结合被害人刘×2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以及本案具体情节,对张利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张利伟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1、刘×3、刘×4、王×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鉴于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中无法律依据的部分不予支持。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依法予以处理。故认定张利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张利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1、刘×3、刘×4、王×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二千一百三十六元二角(已交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1、刘×3、刘×4、王×的其他诉讼请求。随案移送单刃刀一把予以没收。随案移送人民币样式货币八百元整、苹果牌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刘×2近亲属。张利伟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张利伟的辩护人杨大飞、苏敦池的辩护意见为:张利伟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即便不考虑正当防卫的情况下,一审对张利伟的量刑仍然过重。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利伟于2015年5月9日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军庄14楼1门401号其家中,因故与被害人刘×2(男,殁年37岁)发生争执。其间,张利伟持刀刺扎刘×2腹部,刺破刘×2腹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利伟作案后于当日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李×证明:2015年5月8日20时许,我、张利伟、张利伟的发小董×和“老周”一起吃饭。快吃完的时候,边上桌的一个较胖的男子结完账走了,又走回来,到我们桌坐着来喝酒。因为之前较胖的男子叫过我们桌的“老周”过去他那桌喝过酒。较胖的男子在我们桌喝酒的时候,说过他是海淀分局的局长、是警察之类的话,说了好多。后来我就去洗手间了,我上完洗手间回来,张利伟去洗手间了,这个较胖的男子也跟着张利伟去了。过了10多分钟,我看张利伟没回来,我就去洗手间找张利伟,走到洗手间边上的马路边,我看见较胖的男子搂着张利伟,还用手拍张利伟的脸,我就过去叫张利伟回家,较胖的男子就骂我,还要打我,我就回吃饭的地方把账结了。结完账我又去找张利伟他们,我还是叫张利伟回家,较胖的男子还是骂我,要打我。张利伟就给我使了一个眼神让我回家,我把张利伟的手机和钱包都拿走。当时我看见张利伟他们边上站着3个男子,还有一辆黑色的轿车。我问站着的3个男子是否认识较胖的男子,他们说认识,我就叫这3个男子把张利伟他们拉开,3个男子站在原地没管。我就转身回家了。我看见“老周”和董×也在边上站着呢,我让“老周”和董×把张利伟弄回家去,我就回家睡觉去了。我觉得张利伟是2015年5月9日0时左右回的家。我正在睡觉呢,听见张利伟喊我,叫我赶紧起床穿衣服,跟我说有人来家拿钱来了,我就起床了。张利伟把卧室的灯打开,我感觉张利伟后面还跟着一个人。后来跟着张利伟的这个人又从我卧室里出去了,张利伟就在卧室里挺激动的和我说有10多个人把他按在歌厅里,让他组织20多个人吸毒,还说上家认门之类的话,还有什么杀死全家之类的话。我起床后就去洗手间了,去洗手间的时候我看见我小叔子张×1的卧室里有个人,我上完洗手间就回屋了。在屋里,我在床上坐了一会儿,就听见张利伟在门厅骂上了,骂你是谁派来的敲诈我,我就从卧室出去了。张利伟的后背对着我,张利伟的对面站着一个人,两人抱在一起。我过去在张利伟的后面抱着张利伟,把张利伟拉开。之后张利伟就让我报警,我看见张利伟之前抱着的那个人靠在墙上,后来滑倒在地上了。我就回屋拿电话去了,出来以后我看见张利伟站在门厅里,还有一个人躺在地上了。我抱张利伟时,没注意张利伟手里拿没拿刀,我没注意那个人流没流血,我没看见张利伟和倒在地上的男子具体怎么动的手,我抱张利伟的时候当时受没受伤我不知道,到5月9日中午从派出所出来以后,我感觉手指疼,我一看右手的小拇指被划伤了,过几天以后看见我右胳膊也有划伤。我之前的笔录说看见地上有血,现在又说没看见地上有血,是因为在躺在地上的男子身边有血,血不是很多,我说我没注意到有没有血,是当时特别紧张,我看见地上有血,但不是很多。2.证人张×1证明:我跟我哥张利伟、嫂子李×和他们的女儿杨×一起住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军庄14楼1门401号,我们平时管这叫“九所”。2015年5月9日凌晨1时许,我当时在家玩电脑,李×和杨×也都在家,她们都在各自的屋里。后来我听见开门的声音,当时我的卧室门没关,就看见刘×2进来了,我哥随后进来了,我看见刘×2进来了,就到客厅跟他说话,当时刘×2问我认不认识他,我说认识,我问他怎么跑这来了,他说想我了,过来看看我,我心里想:大晚上找我干嘛来了,再有,就是我哥哥跟他不认识,他跑这干嘛来了。紧接着,我就把刘×2带进我的房间了,我哥也没进来,不知道他干嘛去了。进屋之后,我给刘×2递了一根烟,然后我问他:“最近干吗呢?”他说他自己是无业游民。我看见他当时脖子带着大金链子,手上带着金戒指,而且听他说话的语气跟混子一样,感觉就不像好人。我就带着疑虑出去到客厅问我哥:“他怎么跟你一起来了”,我哥说:“他今天就是来敲诈勒索我来了,今天来咱们家认认门”。我当时就有些生气,我哥跟我都没钱,敲诈我哥有什么用。我就想这事让我哥自己解决,然后我就进屋了。进屋之后,刘×2说要走了,因为我当时非常生气,就让他走了,也没送,把门虚掩上了,然后我就继续玩电脑。玩电脑的时候,我听见他俩在客厅说话,但是说什么我也没在意。过了一会儿,我听见“咚”的一声,我就赶紧开门出来,看见我哥和刘×2在大门左手冰箱前边,我哥左手不是抓着就是按着刘×2,右手拿着刀,刘×2后背靠着墙,手捂着肚子。然后我就跟我哥说:“干嘛啊”,我哥说:“你不能走”。然后让我赶紧报警,我就回屋拿电话报警了。后来我出去,看见刘×2想走,我哥抓着他不让他走,我哥就问他:“你到底上我们家干嘛来了,是不是来敲诈我的”,他开始的时候还不承认,后来就说:“是来敲诈你的”。再之后,可能是刘×2太难受了,就躺在地上了。张利伟手里拿的刀刀长20多公分左右,木头把,单刃,刀身有弧度。报完警之后,张利伟就把刀随手放桌子上了。警察来了之后,问他用什么扎的人,他就把刀拿起来交给警察,并说就是这把刀。我没看见张利伟拿刀怎么扎的刘×2,我出来的时候,应该是已经扎完了。刘×2手捂着肚子的时候,我没看见有血,后来刘×2躺在地上的时候,我看见他肚子上有渗出的血。张利伟拿着的刀上有没有血我没注意。我觉得张利伟和刘×2不认识。刘×2当时上身穿浅色上衣,下边穿一条大裤衩。3.证人杨×证明:2015年5月9日凌晨1时许,我当时正在自己卧室内睡觉,听见客厅我继父张利伟在外面喊“你为什么敲诈我”等等,我记不清他具体喊什么了,我就起来打开卧室门,看见大门是打开的。我母亲正拦腰抱着我继父,我看见我继父有向前冲的趋势,我就叫我妈注意,别被我继父伤到。我妈让我赶紧进屋报警,然后我就回卧室打110报警了。打完110后我就在自己卧室没有出去,听见外面说有人被捅了,我才知道有人受伤了,后来就听见外面说打120,后来警察就到了。我不知道继父与谁打架,没看见继父手上是否持有物品,我在卧室内的时候听见外面继父说:“你们10多个人把我架到车上不让我走,还要来我家认门”。4.证人卞×证明:2015年5月8日21时许,刘×2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九所”找他,我就让我饭店老板陈瑞一起打车去的“九所”附近的一个饭馆。找到刘×2的时候,当时他在跟别人喝酒、聊天,这些人我都没见过,其中有一个女子。到那之后,刘×2让我在旁边等他,他们继续喝酒、聊天。期间还走了两个男子,他们在酒桌上聊什么我没注意。期间,刘×2和酒桌上一个男子去过路边树林里方便过。过了大约20分钟,刘×2说他要请酒桌上的一个男子去歌厅,当时那个男子不愿意去,酒桌上的女子好像是他媳妇,不让他跟刘×2一起去,但是不知道刘×2怎么跟这个男子说的,最后这个男子还是跟着我们一起去魔力都会歌厅了。我到那儿之后,看见魔力都会的经理“小亮”和他的一个同事在那儿,但是我到那儿之后,“小亮”说歌厅比较忙,他和他同事就先走了。跟我们一起去歌厅的男子我听他们叫“利伟”,姓什么我不清楚。我、陈瑞、刘×2和“利伟”4个人去的歌厅,我们坐的我和陈瑞来时打的黑车。到了歌厅之后,陈瑞就坐车走了。我们到了魔力都会歌厅之后,应该是刘×2定了一个包间,我们3个就直接进去了。进去之后,刘×2和“利伟”就直接去包间里的洗手间了,我就在包间里坐着。过了一会儿,刘×2从厕所出来,让我给他要两瓶啤酒。我把啤酒送到了厕所里,我送啤酒的时候,看见“利伟”在里边站着,也没什么异常,然后我就出来,继续在沙发上坐着。我在包间里听见他俩在厕所聊天,但是具体聊什么我没听清。过了20分钟左右他们就一起出来了,然后叫了3个陪酒的女孩。待了没几分钟,刘×2叫“利伟”一起又去厕所,没过几分钟,他们从厕所出来了。出来之后,“利伟”手里拿着几百块钱,把钱放在茶几上,刘×2让他把钱拿起来,“利伟”就把钱装上了。之后刘×2让我和3个陪酒的女孩都出去,他要和“利伟”聊会天。我们就出去了。过了10多分钟,刘×2和“利伟”出来了,刘×2说走,我们3人就打了一辆车,说是去“九所”,但具体是什么地方我也不清楚。中途在离我家不远的地方,我就下车了,他们就走了。打车走的时候,在车上我听见刘×2好像让“利伟”帮他办什么事,但是具体是什么事我也没听明白。“利伟”当时穿蓝色上衣,运动裤,浅色运动鞋。刘×2当时穿白色外套,内穿长袖T恤,下穿红色短裤,黄色休闲鞋。刘×2具体是干什么的我不知道,就听他说过他是警察里的督察,我从没见过他穿警服,看他的举止觉得他肯定不是警察。我是第一次见到这个叫“利伟”的人,听他们聊天的时候,我听那意思肯定是“利伟”进过局子,因为刘×2问“利伟”:“现在是不是每个礼拜都要去派出所报到”,“利伟”说:“是”。另外,在从歌厅出来要走的时候,刘×2指着“利伟”跟我说:“这是我发小的哥”。刘×2平时不喝酒还行,喝了酒就爱撒酒疯,爱骂人,爱吹牛。辨认笔录证明:卞×从10张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照片上的男子(即张利伟)就是5月8日晚一同去魔力都会歌厅唱歌的“利伟”。5.证人郑×证明:刘×2和我说他是海淀公安分局的警察。2015年5月8日21时许,我正在魔力都会歌厅上班时刘×2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朝阳区管庄九所去接他,他要唱歌,我就打车去了。大约22时许,我在九所里面的一个饭馆门口大排档找着刘×2,我去的时候还带了一个哥儿们。我们到的时候看见刘×2和海淀区城管的一个张科长正在大排档吃饭,我们就坐刘×2桌子那儿了。张科长说走吧,别去唱歌了,刘×2不走,说一会儿还来俩哥儿们,张科长就走了。我们等着刘×2的俩哥儿们来。一会儿刘×2看见边上桌吃饭的一个人他认识,他就去边上桌吃饭了。我们还在这桌坐着,后来刘×2搂着他坐那桌的一个男子去厕所了。去了有5分钟,小菜一碟饭馆的陈老板和厨师小卞一起到我们桌找刘×2来了。我跟他们说刘×2去厕所了,陈老板和卞厨师也坐我们桌等刘×2。坐5、6分钟,刘×2还没回来,我们就去厕所那边找刘×2去了。刘×2在路边搂着一个挺瘦的男子说话,说什么我没听见。我一看一时也走不了,我就跟刘×2说先回歌厅了。陈老板和卞厨师打的一辆黑色的三厢三菱轿车把我和我哥儿们送到杨闸环岛,我们就从杨闸环岛又打一车回魔力都会歌厅了。三菱轿车是黑车,司机还跟我要打车钱,我让司机去找陈老板要车钱去。我回歌厅1个小时后,刘×2和卞厨师、还有刘×2在路边搂着的那个挺瘦的男子就来歌厅了。我给他们安排到308包房,后来他们找了3个女孩陪着喝酒。喝了20多分钟,3个女孩和卞厨师就出来了。我问卞厨师怎么回事,卞厨师说刘×2把他们轰出来了,刘×2要和挺瘦的男子单独聊聊。后来我就忙别的事去了。半个多小时以后,刘×2就要走,也没结账,说下回结账。后来刘×2、卞厨师和挺瘦的男子打了一辆黑车走了。和刘×2一起去唱歌的挺瘦的男子40多岁,身高1.72米左右,体态瘦,穿一件黑色休闲外套,里面穿一件红色T恤。我小名叫“小亮”,我平时叫刘×2“龙哥”。辨认笔录证明:郑×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8号照片上的男子(即张利伟)就是案发当日与被害人刘×2一同前往歌厅挺瘦的男子。6.证人何×证明:通过观看2015年5月8日23时许歌厅3层录像,录像中胖胖的光头叫“龙哥”。当时就他们3个人来的,进的308号包房。我没有看到他们打架,他们来时和胖子光头并排走的那名男子在包房内争吵过几句,具体说什么记不清了。他们走时我检查包房时发现在茶几的地上碎了两个玻璃杯。308包房内有卫生间。7.证人董×证明:2015年5月8日晚6点左右,张利伟给我打电话约晚上一起吃饭。晚上8点左右我和张利伟还有他媳妇共3人,到东军庄(北京航空工程研究所大院)8号楼南侧小吃街一家饭店门前吃饭。我们3人吃了半个小时候左右,看见周×也来了,张利伟叫他一起,周×说一会儿过来,约40分钟后周×过来和我们一起吃饭喝酒。周×来了30分钟后,我们北侧另一桌一男子就叫周ד周子”,当时周×愣了。那男子说“我刘×2,咱发小啊”,这时周×认出他了,就过去打了声招呼,喝了杯啤酒。之后周×就回到我们桌了。过会儿刘×2那桌结账,刘×2又问我“是固一吧”?这时我才想起小学有这么一个人,我跟他客气了两句。刘×2又看向张利伟问这是谁?张利伟自己说他叫张利伟,刘×2问他是不是张×1的哥,张利伟说是。本来刘×2要走,又说待会儿还来两朋友就又坐在我们桌了。之后张利伟要去厕所,刘×2也说要一起去,他们俩就去厕所了。过了一会儿没见他们回来,我和周×就去找他们,看见张利伟、刘×2还有张利伟的媳妇在小吃街西口外的厕所边聊天呢。当时很正常,没有冲突,没有吵架,我们一看没事就回到吃饭的地方了。又过了约10分钟,张利伟和刘×2还有张利伟的媳妇就边聊边往饭桌这走,刘×2拉着张利伟要去唱歌,张利伟不想去,刘×2说“不行,不去不行,不去随时随地就拘你”,张利伟的媳妇在边上也劝不让去。这时我和周×就起身向刘×2、张利伟方向走,当时我们相距10米左右,我俩就跟张利伟说别去了,下回再说。之后我和周×就回吃饭的地方拿东西,刘×2就拉着张利伟向小吃街西口走,等5分钟后我俩拿完东西再来到小区西口,就没人了。我和周×在附近等了40分钟左右,就回家了。我没看见张利伟与刘×2有冲突,也没有过激的言语。与刘×2在一起的还有两个男子,岁数在20多岁,不认识,一直与刘×2在一桌吃饭,后来刘×2与张利伟上厕所时又来了两个男子,也不认识,也没有互相介绍。上述4名男子与张利伟都不认识,自始至终就是刘×2与张利伟在聊天。8.证人周×证明:2015年5月8日20时许,我在朝阳区东军庄8号楼前吃饭时,遇见张利伟和他媳妇,还有董×,吃饭是在一个西北拉面馆,张利伟叫我一起,我们4个人吃串喝酒。吃了一阵,我们对面那桌一光头男子叫了我一声,他说他是刘×2,我认出来,我跟刘×2是小学同学,我就过去打了声招呼,喝了杯啤酒。过了会儿刘×2那桌结账要走,又说一会儿还来两人,刘×2就到我们桌聊天,他也认识董×和张利伟的弟弟张×1,我们一起喝酒聊天,刘×2说他是海淀分局的督察。后来张利伟要去厕所,刘×2也说要一起去,他们就去厕所了。过了一会儿没见他们回来,我和董×就去找他们,看见张利伟、刘×2还有张利伟的媳妇在小吃街西口外的厕所边聊天呢,我们一看没事就回到吃饭的地方了。过了会儿,张利伟和刘×2边聊边往饭桌这走,离我们大约10米远时,刘×2非要拉着张利伟唱歌去,我看张利伟不想去,但刘×2说“不去不行,今儿你必须得去”。这时我和董×过去,我跟张利伟说“这么晚了,你干嘛去啊,别去了”,张利伟没说话,但我能看出张利伟不想去,又很无奈。刘×2又对张利伟说“你必须得去”,之后拉着张利伟就往小吃街西口走,到西口不知为什么他俩停了一下,刘×2又跟张利伟说“今儿你必须得去,我是警察,你不去不行,不去我就找人拘你”。这时我和董×回吃饭的地方拿东西,再走到西口,就没人了。那时大概22时左右。我和董×还在附近等了半个小时左右,见张利伟他俩没回来,就各自回家了。第二天,听说张利伟把人扎死了,后来确定是把刘×2扎死了。刘×2那天他自称是警察,在海淀分局当督察。9.证人葛×证明:我是999急救中心双桥站的医生。2015年5月9日1时26分,我接到999调度中心通知称在朝阳区管庄乡625所有一名刀扎伤患者需要救治。经与拨打急救电话的人联系,我们来到625所14号楼1单元401号。我们到的时候警察已经到了,一进门我发现一名受伤男子侧卧在进门处,腹部有一处刀扎伤,伤口长度约10公分,地上有血迹,该男子呼吸微弱,意识不清醒,我们对其包扎了伤口并抬上急救车进行输液、监测,送到了民航总医院。到达民航总医院时,该男子呼吸已停止,心脏骤停,没有意识了,就直接进了医院抢救室。拨打999的电话是139XXXX****。我是2015年5月9日1时40分许到达的现场。受伤男子30多岁,比较胖,圆脸,上穿格子衬衫,下穿红色短裤。10.证人张×2证明:我是民航总医院外科大夫。2015年5月9日2时10分左右,999送到我院急诊抢救室一个男病人,当时病人已经无呼吸,心跳、血压、脉搏测不到,之后我们对病人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胸外按压,用了抢救用药,仍无生命反应。抢救40多分钟仍无效果,后宣布死亡。该男子30多岁,身高1.80米左右,体壮,光头,穿浅色夹克,红色短裤。该男子腹部有一处刀扎伤,长约10公分左右。11.证人王×证明:2015年5月8日18时许,我和我丈夫刘×2、我弟弟张×3带着我们女儿刘×4从北京市朝阳区东军庄8-1-401号家中到8号楼楼下新开的饭馆吃饭,饭馆名我不记得了。我丈夫刘×2和弟弟张×3都喝了白酒。期间我们碰到了我丈夫刘×2初中的一个校友,他也过来一块吃饭喝酒。当日20时许,我带孩子先回家了,剩下他们3个人在饭馆。21时许,我下楼给刘×2送了一件绿色的格子外套让他早点回家,他当时挺清醒的说这就回家,然后我就先回家了。当日22时许,他打电话给我说碰到小时候和他打过架的董×了,我让他别惹事早点回家,他说一会儿就回家了,再之后就没见到他,他也没回家。12.证人张×3证明:2015年5月8日晚6点多,我与姐夫刘×2、姐姐王×及外甥女一起在他们住处楼下吃饭。中途,刘×2的一个同学正好遇到他,和我们一起吃饭聊天。我姐和外甥女在晚上7点半左右离开的,他的同学是晚上8点半左右走的。后来刘×2又叫来两个朋友一起喝酒,我走时是晚上9点左右。当时就刘×2和他两个朋友在,之后的事我就不太清楚了。我离开前,刘×2没有与人发生过矛盾。我们一直在喝酒、聊天。刘×2的两个朋友一个叫小亮,另外一个我不认识。13.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工作记录证明:现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军庄14楼1门401号。东军庄14楼为一栋六层板楼,楼门均朝北,1门为该楼由东数第一个单元门,401号位于该楼4层靠东侧。401号房门朝西,为单扇外开防盗门,房门门锁为暗锁。经勘查,房门及门锁完好,均可正常使用。进入房门为客厅,客厅北侧由西向东依次为厨房、卫生间、北卧室,客厅东侧为东卧室,客厅南侧为南卧室,南卧室南侧为阳台。对客厅进行勘查。客厅北墙下由西向东依次摆放着冰箱、柜子,冰箱的箱门上发现有血迹,柜子南侧地面上发现有血迹;东墙下由北向南依次摆放着洗衣机、冰箱,洗衣机北侧地面上放有一个蓝色塑料宠物盒,在宠物盒上发现有血迹,在冰箱上层箱门上发现有血迹;南墙下放有一个鞋柜,在鞋柜西侧墙面上发现有血迹。对现场进行痕迹检验,在客厅柜子南侧地面上提取血迹一处,在北墙下冰箱上提取血迹一处,在东墙下冰箱上提取血迹一处,在客厅南墙上提取血迹一处,在宠物盒上提取血迹一处。后在民航总医院,民警对死者刘×2尸体进行勘查。死者为男性,上穿绿格长袖上衣、灰色长袖上衣,下穿红色短裤、黑色内裤,赤足。民警对死者衣物进行了提取。民警在民航总医院急诊室对死者刘×2尸体进行勘查时,在急诊室内对急诊大夫在抢救过程中脱下的死者刘×2在案发时所穿的棕色鞋一双、袜子一双、棕色皮带一条进行了提取。民警在棕色鞋右脚鞋提取血迹一处,棕色鞋左脚鞋提取血迹一处,红色裤子上提取血迹一处,绿格上衣上提取血迹一处,灰色上衣上提取血迹一处。14.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朝公司鉴(法病)字(2015)第6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提取死者刘×2心血、颈部拭子、腹部创口拭子、右手拭子、左手拭子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检验室做DNA检验。提取死者刘×2心血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毒品检验室进行毒物检验。鉴定意见:刘×2系被锐器类刺切腹部,刺破腹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15.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毒物)字(2015)第FYA1502271-2015DW0931号毒物检验报告证明:在所送刘×2的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8.5mg/100mL。16.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说明证明:2015年5月16日,王×及刘×4来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由中心法医取二人血样,并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17.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5)第FYB1503864-WZ3864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刘×2、王×是刘×4生物学父、母亲。18.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在案扣押张利伟蓝色运动鞋一双、红色上衣(半袖)一件、黑色裤子一条、单刃刀一把及提取刘×2衣物等物品的情况。19.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5)第FYB1503483-WZ3483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03(客厅柜子南侧地面血迹)、04(北墙下冰箱上血迹)、06-08(南墙上血迹、宠物盒上血迹、张利伟单刃刀刀刃上血迹)、10-13(刘×2腹部创口拭子检验脱落细胞、刘×2右手拭子检验脱落细胞、刘×2颈部拭子检验脱落细胞、刘×2左手拭子检验脱落细胞)、15-22(棕色鞋左脚鞋上血迹、红色裤子上血迹、绿格上衣上血迹、灰色上衣上血迹、张利伟蓝色运动鞋左脚鞋上血迹、张利伟蓝色运动鞋右脚鞋上血迹、张利伟红色上衣上血迹、张利伟黑色裤子上血迹)号检材为刘×2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05(东墙下冰箱上血迹)号检材为李×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0.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2015年5月9日1时许,管庄派出所民警接110报警称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军庄14楼1门401号室内有人将人捅伤。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民警到现场以后从朝阳区东军庄14楼1门401号室内客厅的桌子上起获作案用的尖刀一把,民警从死者刘×2身旁提取手机一部。21.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管庄派出所民警向朝阳分局刑侦支队技术队移交了一把现场起获的单刃刀。刑侦支队技术队技术员在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内对该单刃刀上血迹及刀柄上痕迹通过棉签擦拭的方式进行提取。22.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在管庄派出所,由朝阳分局刑侦支队技术队技术员及法医在管庄派出所信息采集室内对张利伟血样进行采集。23.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侦查员将张利伟抓获后,起获张利伟作案时所穿衣物,并将衣物移交技术队,后技术队将张利伟所穿衣物送至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24.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2015年5月19日,朝阳分局刑侦支队侦查员、法医在刑侦支队对李×的血样提取,后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比对。25.公安机关出具的单刃刀照片证明:作案工具的情况,并经张利伟当庭确认无误。26.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证明:张利伟电话报警的情况。27.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受案、立案情况。28.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5月9日1时25分,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管庄派出所接110报警称: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东军庄14楼1门401持刀将人扎伤。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在案发现场有一名男子躺在地上。报警人张利伟主动表示称自己持刀将该人扎伤。民警当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将张利伟带至派出所进一步审查。后经工作查明,被扎男子叫刘×2,被扎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讯问张利伟得知因为琐事和刘×2发生口角,之后张利伟持刀将其扎伤,并主动投案。张利伟到案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29.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院前急救医疗记录证明:2015年5月9日1时许救护车出车从朝阳区管庄625所14楼1门401号把一名被他人用刀扎伤腹部致出血伴昏迷的被害人送往民航总医院,随车医生为葛×。30.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经与管庄派出所民警核实,案卷中所叙述的案发地址朝阳区管庄625所及九所实为同一单位,全称为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地址为朝阳区东军庄。31.视听资料证明:张利伟与刘×2等人的行踪情况以及民警出现场的情况。32.刘×2户籍证明、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材料证明:被害人刘×2的身份及死亡并火化的情况。33.张利伟户籍材料证明:张利伟的身份情况。3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存根)证明:张利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8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张利伟于2010年4月29日被刑满释放。35.张利伟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5月8日20时左右,我和我妻子李×、还有一个叫董×的邻居一起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军庄小区内的一个兰州拉面的饭馆门口的大排档吃饭。吃了一个小时左右,我喝了两、三瓶啤酒,又过来一个叫周×的邻居和我们一起吃饭。我们旁边的桌子有一个客人回头看见周×,说和周×认识,就把周×叫到他们的桌子上喝了瓶啤酒,周×就回来了。我们边上桌子的客人就结账走了,刚走几步接了个电话,又回来了,然后跟他那桌吃饭的人说还有哥儿们要来。往回走的时候看见我们桌的董×了,问董×还认识他吗,董×说认识,那个客人就上我们桌坐着来了。那个客人和董×喝了一杯啤酒,跟董×说我是刘×2,你还认识我吗,董×说认识,刘×2问董×我是谁,我就把话接过来了,说我叫张利伟。他愣了一下,说你就是张利伟,我就问刘×2什么事,刘×2问我认识他吗,我说不认识,他说和我弟弟张×1是同学,我说我不知道,也不认识。刘×2说我是他的偶像,他上小学的时候听说过我,我一听他说这个,就不爱和他聊天了。我就站起来去厕所了,我到厕所的时候,他跟着我一块去的,拍我的肩膀说张利伟,你就是一个傻X,你当年挺牛X的,现在就一个臭傻X。你知道我是谁吗,我说我不认识你,他说他是海淀公安分局的副局长刘×2,你给我找几个吸毒的人,我说我不认识,他说:“你上网去查查。”我说我不会用电脑,他说走官面随时都可以把我抓起来,走社会随时都能办我。我就从厕所出来了,他也跟着我出来了,拉着我手,让我跟他出去,我说我不去了,我喝完酒了。董×和周×过来拉我,叫我走,刘×2就要打董×、周×,我就让董×和周×走了。然后我妻子李×也过来拉我,叫我回家,刘×2不让我走,要打我妻子,我就让妻子赶紧走,她就回家了。我妻子走出五六米以后,我跟刘×2说我也该回家了,刘×2不让,叫过来三四个男子,把我拉进一辆黑色三厢轿车里面去了,刘×2就让他哥儿们开车拉着我们走了。在车上和我说让我给他一年找20个吸毒的人,他要抓,我说我不认识,他就搂我脖子,让我想想后果。这时车就停在一个歌厅的门口,什么歌厅我不知道。刘×2就让我下车,我就下车了。一进歌厅的门,服务生都管刘×2叫“龙哥”,服务生就给找了一个5楼的包间。我没进包间之前,我说我要上趟厕所,刘×2不让去,把我拉进一个歌厅的包间。刘×2带着他一个哥儿们和我进的包间,包间里面带厕所,我就去厕所了,刘×2也跟着进来了,然后把厕所的门关上,跟包间的哥儿们说谁都别进厕所来。在厕所里,刘×2还是和我说让我给他找20个吸毒的人,让他抓。我说我不认识,就打了我胸口几拳,踢了我肚子几脚,之后跟我说比较着急,让我现在就给他找一个年轻吸毒的小女孩。我说我出来没带手机,现在找不到,刘×2说我白请你唱歌来了,要把他手机给我,叫我给我的兄弟打电话结账来,我说我不记着电话,我们就从厕所出来了。在包间里服务生给我们上了点啤酒,叫了几个小姐,我们就一起喝酒。我喝了一瓶啤酒又去厕所了,刘×2又跟着我进了厕所,说:“凭什么别人都管你叫大哥?”我说:“我岁数比他们大,他们才管我叫大哥的。”刘×2从兜里拿出900元人民币给我,我说我不要,刘×2说:“你有钱了,才能请兄弟们吃饭呢。”他又用拳头打了我一顿,把900元人民币塞我兜里了,说这是给你的定金,让我给他找吸毒的人。我跟他说给我3天时间,我给他找吸毒的人。刘×2说限我3天,找不出来就杀我全家,打折我一条腿,赔他10万元。我就从厕所出来了,跟刘×2说这么晚了,能走吗,刘×2说行,他要跟我一起回家,认认我家的门。我和刘×2打了个车就回我家了,进我们家以后,我就进我卧室了,把我媳妇叫起来了,我叫我媳妇穿上衣服,刘×2也跟着进来了。我让他坐在卧室的椅子上,我扭头就出来去我弟弟张×1卧室的门口,问我弟弟认识刘×2吗,我弟弟正在玩电脑呢,我弟弟说认识,我问我弟弟刘×2是干什么的,我弟弟说不知道他现在干什么呢。刘×2就从我卧室出来找我,我上厕所了,刘×2进我弟弟的卧室和我弟弟聊了两句。刘×2看见我从厕所出来,就跟我弟弟说他走了。我站在门厅,他走到门厅找我来了,他说他走了,我就要给他开门,刘×2转过身指着我,说还有两天时间,你要骗我,我就打折你腿,杀你全家,赔他10万元人民币。我一听就急了,就从门厅的一个桌子上拿起一把单刃的尖刀,说去你大爷的,就向刘×2的肚子扎了一刀,我感觉扎着他了,当时门厅的灯开着。扎完刘×2,我拔出刀来,把刀拿在手里了。我妻子李×在我们卧室门口喊了一句:“你拿刀干什么?”她就到我身边,我一转身,就对着李×了,李×就抢我手里的刀,我把李×推开,就把刀扔在之前拿刀的桌子上了。我弟弟张×1也出来了。这时我看见刘×2靠着墙站着,肚子流血了。我就赶紧过去,让刘×2别动,我让我妻子李×和我弟弟张×1赶紧打电话报警和叫救护车,我就过去扶刘×2,刘×2就顺着墙坐在地上了。我就问刘×2:“你到底是谁干什么的?”他说他叫刘×2,是骗子,就躺在地上了,还乱蹬。我也拿我手机打电话报警,然后我就等着警察。因为之前刘×2打过我,我脾气也不好,而且他从我们家里要走的时候又强调了一遍不给他找吸毒的人,就杀我全家,打折我的腿,还让我赔他10万块钱,我就急了,拿刀扎了他一刀。我扎刘×2用的刀是单刃的,黄色木头把的,刀刃长约20多公分,刀把长10公分。我当时用刀扎完刘×2的时候,刘×2没有流血,我媳妇李×和我抢刀的时候,我把我媳妇推开,把刀扔在桌子上以后,看见刘×2靠在墙上,肚子上流血了。我当时没注意刀上有没有血。我当时上穿红色半袖T恤,下穿黑色运动裤,蓝色运动鞋。刘×2,37岁左右,身高1.80米左右,体态胖,光头,穿一件格子的衬衫,下身穿一条大裤衩。以上证据,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属实,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利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利伟作案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结合被害人刘×2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以及本案具体情节,依法可对张利伟从轻处罚。经查,原判对张利伟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张利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对张利伟的辩护人所提张利伟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案发时被害人正在对上诉人张利伟进行不法侵害,故张利伟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亦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法定构成要件。张利伟的辩护人所提建议对张利伟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张利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刑事部分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对随案移送款物的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利伟的上诉,维持原审刑事部分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俊怀审 判 员  林兵兵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隗思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