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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有增、王丽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林被执行人张有增、王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因被执行人仅一套房产,无法进行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李世林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月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