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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462号原告陈某,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曹某,女,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中,原告陈某因已与被告曹某协议离婚,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李裕辉人民陪审员  张炳华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娄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