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462号原告陈某,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曹某,女,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中,原告陈某因已与被告曹某协议离婚,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李裕辉人民陪审员 张炳华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娄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