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4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尚春雨、丁肖与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春雨,丁肖,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4民初263号原告:尚春雨,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王彬,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肖,女,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王彬,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10号华润大厦第23层05、06单元。法定代表人:叶满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春雨、丁肖诉被告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尚春雨、丁肖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仍未预交,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596.00元,减半收取3798.00元,由原告尚春雨、丁肖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梦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雷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