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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铁林与张春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林,张春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463号原告王铁林,男,汉族,住址庆安县。被告张春魁,男,汉族,住址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林诉被告张春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铁林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铁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