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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鲁某与马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363号原告鲁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邮政储蓄银行岳家庄营业所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马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鹿金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