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鲁某与马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363号原告鲁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邮政储蓄银行岳家庄营业所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马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鹿金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