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叶启明与海南万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启明,海南万昌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21号申请执行人叶启明。被执行人海南万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荣。申请执行人叶启明与被执行人海南万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将位于海口市海秀大路XX号丽都花园X幢XXX房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叶启明名下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海口市海秀大路XX号丽都花园X幢XXX房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叶启明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