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福明与方权达、蔡锦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明,方权达,蔡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执18号申请执行人张福明,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方权达,男,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蔡锦平,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申请执行人张福明与被执行人方权达、蔡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霄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偿付货款人民币27000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权达、蔡锦平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霄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2执1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耀辉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吴连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沛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