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澧县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兴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澧县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兴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澧县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澹阳居委会解放路90号。法定代表人贺家新。被执行人常德兴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经济开发区曹家棚居委会一组。法定代表人彭廷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澧县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兴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德兴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澧县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澧县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常德兴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澧县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600000元,以及按年利率22.4%标准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法执字第3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子斌审 判 员 杨年彩代理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