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鲍秋明与朱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秋明,朱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49-2号申请执行人鲍秋明,男。被执行人朱艳,女。鲍秋明申请执行朱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9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朱艳于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鲍秋明50000元借款。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朱艳承担。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10000元案件款后,余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暂缓执行。本案执行费为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14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天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