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刑终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谢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22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绰号“谢二娃”,务农。199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8日,犯罪嫌疑人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看守所。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6)渝015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对被告人谢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被告人谢某退赔被害人谭某经济损失3000元、陈某经济损失8800元、刘某经济损失610元、曹某经济损失270元、段某经济损失360元、魏某甲经济损失810元、魏某乙经济损失54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谢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某撤回上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1刑初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但 斌代理审判员 张 帅代理审判员 夏玉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树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