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学文与欧磊、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执异41号案外人:张学文,男,194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申请执行人:欧磊,男,1980年8月22日,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赵红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磊申请执行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龙威置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学文于2016年4月6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学文称:其与龙威置业于2015年7月7日签订幸福里内部意向房源确认单,购买幸福里开发的的淮北市相山区金域香苑3栋8层04号房产,已缴纳全部房款,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7月14日,张学文借给龙威置业50万元,其中46万元是张学文通过其女儿张春萍汇给了龙威置业的法定代表人赵红梅,另支付现金4万元。2014年12月20日,张学文与龙威置业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最后龙威置业愿赎回卖给张学文的房子,龙威置业付清所欠张学文购房款后,张学文愿把房子交给龙威置业。如果龙威置业始终还不上张学文的购房款,张学文所购房源按当年当时市场价,双方协商处理,多退少补。2015年5月20日,龙威置业向张学文出具收款50万元的收条。2015年7月7日,张学文与龙威置业签订“幸福里内部意向房源确认单”,购买龙威置业开发的金域香苑3栋8层04号房屋。本院另查明: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依据(2015)淮执字第0012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龙威置业开发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长山中路51号金域香苑3号楼全部房产。龙威置业未取得金域香苑3号楼的预售许可证。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龙威置业与案外人张学文所签订的内部意向房源确认单仅是基于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下用该房屋对主债务的一种还款保证。同时,龙威置业未取得金域香苑3号楼的预售许可证,案外人张学文与龙威置业签订的内部意向房源确认单不是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因此,应认定张学文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所提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学文对淮北市相山区长山中路51号金域香苑3号楼8层04室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涛审 判 员 赵海峰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蕊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