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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唐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唐宏,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陈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370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负责人许宏图,行长。被告唐宏,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陈广,总经理。被告陈广,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本院在审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唐宏、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陈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78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乔小勇代理审判员  颜瑶莎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颜成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