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执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郭忠林申请执行何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忠林,何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2026号申请执行人:郭忠林,住伊宁市。被执行人:何立忠,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忠林与被告何立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35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调确字第12号确认决定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马 云 疆审 判 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阿依鲜姆古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