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4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谢公胜与重庆润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公胜,重庆润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初4266号原告谢公胜,男,195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润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沙坪镇沙坪村。法定代表人段成福。原告谢公胜诉被告重庆润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4月11日由审判员蒋祯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公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润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公胜诉称:2013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息2分(月利率2%),按季支付。但是,被告借款后,仅支付了一年的利息。于2014年12月23日,被告遂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至今被告仍未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32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重庆润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权。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被告重庆润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谢公胜出具借条一份,其中载明:今借到谢公胜人民币32万元,月息两分,按季支付,借款期限暂定为一年。但是,借款到期后被告尚未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32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称被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3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但是,逾期后被告尚未归还,仅支付了一年的利息,2014年12月23日,被告遂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上述借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随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借条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但是,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尚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2万元及其利息,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润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谢公胜借款32万元;二、被告重庆润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公胜利息(以借款32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32万元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20元,由被告重庆润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