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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清华、秦学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清华,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秦学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清华。委托代理人庞建波,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称霞,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长仙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明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曙光,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许威,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秦学宪。上诉人何清华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秦学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城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孟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媛君、周闻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汝情担任记录。上诉人何清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庞建波、黎称霞,被上诉人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曙光、许威,原审被告秦学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何清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何清华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清华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何清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孟君审判员  冯媛君审判员  周闻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汝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