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02王应海,张清波,杜青平,严国令,宋胜虎,汪勇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海,张清波,杜青平,严国令,宋胜虎,汪勇,谷运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180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应海,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清波,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余守学,广东先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青平,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严国令,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正友,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宋胜虎,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汪勇,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谷运连,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羁押,次日因怀孕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1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应海、张清波、谷运连、杜青平、宋胜虎、严国令、汪勇犯开设赌场罪、严国令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銮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应海、张清波、谷运连、杜青平、宋胜虎、严国令、汪勇及辩护人张正友、余守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罪:自2015年10月起,被告人王应海、张清波、谷运连在被告人杜青平提供的位于沙井街道壆岗岗夏路22号1楼的场地开设赌场赌“三公”。期间,被告人王应海、张清波负责发牌、抽水及介绍人到赌档里参赌,谷运连负责介绍他人到赌档里参赌,被告人严国令、汪勇负责望风,被告人宋胜虎负责看守进入赌场的第二道门并开门让赌客出入。截至2015年11月28日,上述赌场约开设赌局十场,每次抽水几千元,其中杜青平每次获利500元,严国令、汪勇、宋胜虎每次获利200至300元,其余的由被告人王应海、张清波、谷运连三人进行平分。2015年11月28日凌晨1时分许,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在赌场抓获被告人王应海、张清波、谷运连等17人,在房间台面上查获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2,550元,水钱1,400元。二、故意伤害罪:2015年10月3日20时许,被告人严国令与杜昭勋(已起诉)等人在石岩街道浪心创富商业广场洞庭湖土鸭馆吃饭时,因琐事与隔壁桌的被害人黄松等4人发生纠纷,后杜昭勋用酒瓶砸了被害人李玉龙,严国令则持一把长刀将被害人黄松、杨建康等人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松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杨建康的损伤为轻微伤,被害人李玉龙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严国令及杜昭勋已向被害人黄松、杨健康、李玉龙赔偿人民币66,000元,三被害人对被告人严国令表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谷运连处于怀孕期。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1)被告人王应海、张清波、谷运连、杜青平、宋胜虎、严国令、汪勇的供述;(2)证人邹志荣、徐忠杰、甘华丽、谢龙、杨建孟、何跃辉、贾景阳、李夏林、李凯、刘斌及李开元、郑沙、许潮珊、严红梅、杜昭勋的证言;(3)被害人黄松、李玉龙、杨建康的陈述;(4)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不收押审批表、谷运连的体检资料、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及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光盘录像制作说明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5)物证:涉案的赌资(照片)、涉案的扑克牌(照片);(6)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鉴定;(7)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应海、张清波、谷运连、杜青平、宋胜虎、严国令、汪勇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另,被告人严国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严国令犯二罪,应予数罪并罚。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王应海、张清波、谷运连系赌场股东,被告人杜青平提供场地,均应认定为主犯,均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严国令、汪勇、宋胜虎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可认定为从犯,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严国令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持刀伤人,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但其在案发后能够赔偿三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严国令对于故意伤害犯罪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严国令的故意伤害犯罪系公安机关在办理开设赌场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而非其本人主动交代的,故被告人严国令不具有自首情节,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谷运连属于怀孕期,且综合其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应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张清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谷运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杜青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宋胜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严国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没收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汪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涉案赌资、涉案扑克牌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奚  少  君人民陪审员 曾  庆  森人民陪审员 陈  施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雄书 记 员 刘惠敏(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