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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张跃飞、桑剑豪、卞江林、蒋逸、何中云与被执行人欧阳玉辉、蔡松林、刘海燕、李淑艳、程永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02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张跃飞,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桑剑豪,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卞江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蒋逸,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何中云,男,汉族。被执行人欧阳玉辉,男,汉族。被执行人蔡松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海燕,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淑艳,女,汉族。被执行人程永科,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跃飞、桑剑豪、卞江林、蒋逸、何中云与被执行人欧阳玉辉、蔡松林、刘海燕、李淑艳、程永科买卖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09)零民一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09)零民一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