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1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瀚得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瀚得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448号之一原告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文圣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4705456P.被告山东瀚得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诸城市龙都工业园(韩戈庄村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瀚得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中《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向原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依法无效,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法院即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约定管辖法院应是唯一确定的法院,合同中的双方均有可能成为原告方,约定由原告方则管辖法院是不确定的依法当属无效,所以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法院即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三份《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第十四条均约定:“解决争议方法: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原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是该纠纷的唯一原告,被告山东瀚得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并未针对该纠纷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所以本院作为原告所在地法院是唯一确定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瀚得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法人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及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各一份(加盖单位印章),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