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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5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谢向华与陈方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向华,陈方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600号原告谢向华,男,汉族,1980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蕉岭县,委托代理人毛冬梅,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谈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方荣,女,汉族,1977年3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向华诉被告陈方荣房屋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陈方荣名下价值人民币820000元的财产,同时由担保人深圳融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编号:(2016)融合龙诉保第20160411-001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陈方荣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判员屈子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祝伟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