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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祁胜晖与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胜晖,徐杰,徐丽,武汉旗云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云端光电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603号原告:祁胜晖。委托代理人:郭才。被告:徐杰。第三人:徐丽。第三人:武汉旗云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中南民族大学16号楼三区。法定代表人:祁沂冰,该公司商务部主管。第三人:武汉云端光电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中南民族大学16号楼三区。法定代表人:王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祁胜晖诉被告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徐丽、武汉旗云高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云端光电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由审判员柳洪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祁胜晖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后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祁胜晖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祁胜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胜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57元,由原告祁胜晖负担(已付)。审判员  柳洪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