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申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吴希廉与林志洪、福建省佳特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希廉,林志洪,福建省佳特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林金凤,莆田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26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希廉,男,汉族,1954年9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法定代理人:陈春燕,女,汉族,1958年6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系吴希廉之妻。委托代理人:姚宇航,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志洪,男,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佳特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办卓坡居委会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许天建,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金凤,男,汉族,1963年1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莆田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铺尾路。法定代表人:林振美,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吴希廉因与被申请人林志洪、福建省佳特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金凤、莆田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民终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吴希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源代理审判员 陈乐思代理审判员 郑 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