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4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施霞姑与任欢、罗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霞姑,任欢,罗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4618号原告施霞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雷,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欢,居民。被告罗丽,居民。委托代理人邬建洲,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霞姑诉被告任欢、罗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霞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伟人民陪审员 张丙书人民陪审员 周长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