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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4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施霞姑与任欢、罗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霞姑,任欢,罗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4618号原告施霞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雷,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欢,居民。被告罗丽,居民。委托代理人邬建洲,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霞姑诉被告任欢、罗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霞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伟人民陪审员  张丙书人民陪审员  周长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