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再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威海明宇航务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波通达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威海明宇航务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波通达贸易有限公司,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吴家村村民委员会,王昭存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再2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威海明宇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号**楼。法定代表人:董晓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涛,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荣成市波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北车村。法定代表人:王琳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俊岭,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吴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吴家村。一审第三人:王昭存。再审申请人威海明宇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荣成市波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吴家村村民委员会、王昭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威民四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威海明宇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