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民终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梁晋与四川省苍溪县梨都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晋,四川省苍溪县梨都宾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民终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晋,男,生于1985年9月6日,四川省苍溪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苍溪县梨都宾馆,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刘家巷**号。法定代表人:伏光诗上诉人梁晋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苍溪县梨都宾馆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2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朝武审判员 易晓晖审判员 张德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