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财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安庆市大桥办事处开发区鑫诚商务酒店与安庆市新皖韵食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大桥办事处开发区鑫诚商务酒店,安庆市新皖韵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财保140号原告:安庆市大桥办事处开发区鑫诚商务酒店,住所地安庆市。经营者:汪建,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安庆市新皖韵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大桥办事处开发区鑫诚商务酒店诉被告安庆市新皖韵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银行存款10万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大桥办事处开发区鑫诚商务酒店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庆市新皖韵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文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