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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宋险峰与王露露、孟庆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险峰,王露露,孟庆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5民初336号原告宋险峰。被告王露露。被告孟庆健。原告宋险峰诉被告孟庆健、王露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险峰、被告王露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庆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险峰诉称,2015年10月17日,被告孟庆健称家中有急事向原告借款38000元,约定用期一个月,于2015年11月17日偿还,到期后被告孟庆健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几次拨打电话均无果,12月10后电话一直无法打通,失去联系,12月14日找到被告王露露,王露露称其与孟庆健已于11月下旬离婚,拒不还款,故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8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露露辩称,1、孟庆健借款的事情,我不清楚,后来是因为原告宋险峰联系不上孟庆健了,所以我才知道借款的事情。2、二被告于2015年11月2日协议离婚,后来因为诸多原因,2015年11月25日才登记离婚。双方离婚时说的很清楚,没有夫妻共同债务。3、孟庆健借钱的时候,是我们正在闹离婚的时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孟庆健不负家庭责任。被告孟庆健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7日被告孟庆健向原告宋险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宋险峰38000元,用期一个月。孟庆健与被告王露露在2015年11月25日协议婚姻,本案借款事实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孟庆健向原告宋险峰出具的借条,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借款事实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孟庆健、王露露共同偿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经审查,本案中原被告就借款金额并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被告孟庆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庆健、王露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宋险峰偿还借款3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8000为基数,自2016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750元,保全费400元,由被告孟庆健、王露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勇顺人民陪审员  潘洛宜人民陪审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