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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王树雄诉四川恒鑫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雄,四川恒鑫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1428号原告王树雄,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委托代理人杨治中,系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四川恒鑫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西郊乡长安西路102厂侧。负责人魏晓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雄诉被告四川恒鑫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雄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雄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106.00元,由原告王树雄负担。审 判 长  马 英审 判 员  田阿衣人民陪审员  付光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