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端飞与被执行人杨家红、傅卫和、汪革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端飞,杨家红,傅卫和,汪革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罗端飞,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升平村罗家村民组**号。被执行人杨家红,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松木塘镇樟溪村新屈村民组***号。被执行人傅卫和,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石牛江镇振兴路新民街**号。被执行人汪革新,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罗端飞与杨家红、傅卫和、汪革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家红、傅卫和、汪革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罗端飞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家红、傅卫和、汪革新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家红、傅卫和、汪革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家红、傅卫和、汪革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罗端飞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宝审判员 崔益沙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