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3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俊与田景纬、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景纬,王俊,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3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景纬,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战胜,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李世鹏,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幸福路*号。法定代表人苏东民,该学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胡兴成,该学院员工。上诉人田景纬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5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景纬以慎重考虑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景纬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景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受理307.5元,由上诉人田景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郑新红审判员 黄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