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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曹军华与被告深圳市欧炬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华,深圳市欧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440号原告曹军华。被告深圳市欧炬科技有限公司(天猫店铺炬为旗舰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竹村泉源发工业园D栋3楼。法定代表人胡治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华与被告深圳市欧炬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军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曹军华负担。审判员  曹庚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